本文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措施,取保期间脱保后再归案,对原自动投案行为自首定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创新观点在于对脱保后投案行为自首定性问题提出了设想性操作规定。具体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形:第一类情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自动投案后取保候审期间潜逃拒绝归案的,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脱保,只要是被追捕归案而非重新自动归案的,均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判决时不认定为有自首情节;第二类情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论什么原因出现脱保行为,在一定短时间内(如一个月)又再次主动投案并不再潜逃的,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判决时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若超过一定时间才主动投案自首的,也不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但可比照被动归案的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