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害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是公诉案件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当然就有权利查阅案卷,否则,案卷不会给受害看。
1、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就是被害人,不能称为”原告“,犯罪嫌疑人称为”被告人“,与民事诉讼法有区别。
2、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通常是不允许查阅卷宗。如果需要,可以向检察院说明理由,进行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诉讼法没有作规定被害人可以复印卷宗,刑事方面的法律没有做规定的,视为不允许。
被害人享有以下权利【节选自陈光中 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版),75~76页】
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有权向证人发问和质证;有权辨认,鉴别物证,听取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向法院陈述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相互辩论。
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
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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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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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