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通过行政手段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这是民事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如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就遇到此类案件:陈某与王某76年登记结婚,77年生一男孩,83年在县农行贷款10万元购买汽车经营个体运输业。85年又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向该行贷款35万元,贷期一年。当年陈某用贷款在三亚市买一旧楼房约400平方米,经装修后房产所有权证登记在小孩的名下,然后将楼房出租给他人营利。同时与王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领取离婚证,还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书。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三亚市房产归孩子,家里的旧房及一切家私用品均分给王某,货车一辆给陈使用,对外的一切债务均由陈某承担。贷款愈期后,银行找陈某追债时,方知陈某把汽车转让他人,并且“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有意逃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