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阶段。
拘留共有三种形式: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在刑事诉讼中的拘留为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侦查阶段,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由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决定予以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