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受贿罪,行贿罪也成立的情形
如果一人向多人行贿,每个受贿人的受贿金额都比较小,还达不到法定的立案标准,但行贿人多次行贿数额相加后,达到了法定标准的话,那就会出现行贿人犯罪而受贿人不犯罪的情况。
如某老板为获得某工程,向招投标中心的20个工作人员每人送3000元红包,最终老板中标了,此案中,行贿总额就是6万,为了赢得中标,属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而每个受贿者,都只拿了3000元,都不构成犯罪。
二、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反贪部门往往更关注受贿罪,而对行贿行为放一码。
这不是故意的渎职,而往往是一种无奈,原因:如果对行贿者过于严厉,往往行贿者不配合调查。大案子中可以追究大额行贿者责任,小案子里,行贿者一般只送了几千块钱,又不属于不正当利益,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了。事实上,现行的法律对不配合的行贿者几乎毫无办法。
二、对于受贿罪,只要收钱就行了,而追究行贿罪,则不可以。
如果行贿的,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法律是不追究的!这就是行贿者往往不被追究的原因。现实中,老百姓被迫送人钱的事,就太多了。就算是工程老板,也多是为了正当利益。如,为了讨要工程款而行贿,受贿者肯定是有罪的,而此时的行贿者是无罪的,因为工程款本来就是他的,他为了要回工程款被迫送钱,这在法律上不属于不正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