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撤销或变更逮捕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撤销或变更逮捕:
1、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2、被逮捕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
3、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他判处的刑期的,等等。
对上述情形需要继续查证或审判的,可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解除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决定逮捕的,决定撤销或变更的,也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逮捕决定,应由公安机关立即执行逮捕。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