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逮捕赔偿,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逮捕是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行羁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逮捕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逮捕,仅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作出逮捕决定,造成无罪羁押的行为。
因而,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逮捕决定;
(2)被逮捕的人无罪;
(3)被逮捕的人有实际被羁押的事实;
(4)错误的逮捕决定与无罪羁押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作出逮捕决定时并没有查清有犯罪事实,在逮捕后查清有罪的,不认为是错误逮捕,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错误逮捕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司法行为作出:
(1)公安机关因发现被羁押的人无罪而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2)检察机关因发现被羁押的人无罪而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3)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所作的生效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