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如下:
1、拘后侦查及报捕。(时限:3天至1个月)
刑事拘留后,要在3天内公安机关要向检察机关报捕,可延长至7天,案情复杂的,经上级的检察机关批准后,可延长到30天
2、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时限:7天)
检察机关在收到报捕材料后,在7天内决定是否批捕,如果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要马上放人。
3、公安机关的捕后侦查。(时限:一般为2个月)
如果检察机关批捕,案件又会再从检察机关送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捕后侦查,捕后侦查期为2个月,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延长1个月,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的重大案件,可再延长2个月。
4、审查起诉。(时限:1个半月)
公安机关在捕后完成侦查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要在1个半月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如果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那么公安机关也要马上放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5、一审。(时限:1个半月)
如果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要在1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至迟不能超过1个半月。
6、二审 (时限:1个半月)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不服的,可以10天内上诉,检察机关认为判决不当的,也可以在10天内提出抗诉。不论上诉或抗 诉,二审法院要在1个半月内作出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