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阅卷笔录
时间:19××年××月××日××时至××时
地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A,男,××岁,××市××县人,×族,××市××中学学生,住××县×路×号×楼××号。因故意伤害于19××年×月×日被拘留,×月×日被取保候审。19××年×月×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月××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应祥述,此略。)(卷宗第×页)
2.被告人A×陈述
(应祥述,此略)(卷宗第×页)
二、有关证据
(应祥述,此略。)
法医:王××
医生:胡××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认定根据:
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2.《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敌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