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缴纳。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减免税:各地不一样。
皖地税[2010]30号:“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且,可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建成后的生产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