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到高院进行了阅卷,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参加了庭前会议,提交了申请证人出庭、调取证据、进行司法审计的申请。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基本事实错误、证据严重不足、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程序严重违法、选择性适用法律等错误,重审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刘峰的两个罪名依法都不应成立。
证明犯罪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但一审判决的做法,在这两个方面都在走上一个相反的方向。除了证明有罪外,还有同样重要的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错误的追究这个基本原则被反向使用,这是本案目前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对此,辩护人不得不提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高度注意,应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