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刑法未明确规定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因此在对开设赌场罪进行定义就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有的认为开设赌场罪除了提供赌博场所外,还要有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应是商业运营赌场的行为,但由于实践中各种赌场运营的设备、资金投入不同,导致组织赌博行为的偏差,故不易统一界定。况且刑法条文及相关解释无作相应解释。但现代汉语词典中“开设”为设立、设置的意思,“赌场”解释为专供赌博的场所。故一个赌场之所以是赌场,应具备专供赌博之必要条件。对于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资金等其他组织赌博行为,则没必要多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