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前仔细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辩护人认为葛某某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相关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某主观上无犯罪故意,主观恶意极小。
被告人本人患有糖尿病,且一直服用消渴降血糖平衡胶丸多年,消渴降血糖平衡胶丸对医治被告人糖尿病起到很大作用,被告人的一些熟人和亲戚得知被告人服用效果好主动找到被告人,被告人给这些人捎带了几瓶药丸,当中仅赚部分的车马费。被告人给这些熟人和亲戚捎带几瓶药丸时,只是出于好意,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总共涉案假药的不管是数量还是金额上都较小,且涉案假药无有毒有害成分,且未流入市场,没有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应区别于其他流入市场,造成人身伤害的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