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权为经营者,也就是写在营业执照上的人名。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本领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限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限定:“有经营本领的公民,依照本条例限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能够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乡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工人,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获到营业执照后,才能够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换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解决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应予个体经营的行业。 民法通则第29条限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受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受。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但必须按章纳税,对债务负个人职责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人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人员共有给钱、共有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