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伪劣产品的犯罪对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伪劣产品包括以下的类别: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致使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
2、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3、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4、属于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产品的;
5、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
6、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7、产品或其包装不符合要求的;
8、失效、变质的等。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对象的伪劣产品,不是属于上述广义上的伪劣产品。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只能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不合格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等等。如果不是生产、销售上述实质上的伪劣商品,虽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二、生产伪劣产品未遂怎么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是指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数量相对较少,主要原因就在于大量假冒、伪劣犯罪的未遂和预备行为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而这部分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不将这些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主要是因为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形态是否存在还存在一些困惑,对“销售金额”的认定还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因而,从理论上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形态进行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