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如何认定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以暴力或强制力殴打、捆绑、侮辱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迫害残害的行为,致使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性等方面受到伤害或摧残。
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的问题,是世界妇女最瞩目的问题。1995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世界妇女大会也专门谈到家庭暴力问题。在修改婚姻法中,对制裁家庭暴力各方面都没有异议,但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它与虐待家庭成员的区别,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说,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与强暴,与强制力不可分,而虐待不仅包括家庭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摧残和损害。
婚姻法在总则中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在“法律责任”章中具体规定了如何处理家庭暴力。刑法和婚姻法虽然没有专门规定家庭暴力罪名,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来处罚。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成员内,具有“家务事”的性质,有些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原因、后果又很不相同,处理起来比较困难,有的还没有来得及处理,双方又和好了,也有不少是情节不严重的,或者是证据不足,难以依法定罪,还有的受害人甚至不知道寻求法律保护,特别是很多受害人本身并不要求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介入。实践中,对施行家庭暴力,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予以惩罚的比较多。对于相当多数量的家庭暴力行为,并没有诉诸法律解决。要真正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更主要的还是家庭成员之间,提高道德水平,互相增进感情,或者通过调解、劝阻等手段。法律只对达到一定严重程度、造成恶劣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处罚。
新婚姻法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