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仲裁员:申请人田某某与被申请人甲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案今天上午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依法出庭参加了本次庭审活动,现发表代理意见并提交书面材料,供仲裁员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以及假肢安装诊断程序合法,客观公正,被申请人承担此次工伤事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工伤保险的投保。因此,依法应当对上述项目对应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是客观公正的,也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鉴字(2013)729号鉴定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为肆级残疾,该鉴定结论是客观公正的鉴定,也是最终的鉴定。2013年09月28日尤邦假肢娇形器(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作出的编号:20130928关于人身损害、工伤伤残人员假肢安装诊断证明书,参考基本价格4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