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根据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