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限定,在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范围,禁止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产生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限定,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范围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持续作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导致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八条 违背本法限定,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能够并处罚金: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限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范围”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范围。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