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因主要有三:
1、《刑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描述;
2、社会经济极速变快发展,97刑法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已不再符合现在的实际;
3、出于统一规范全国各地对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标准的必要;
(二)《解释》将贪污受贿的定罪金额提高到三万元,但根据《刑九》数额与情节并重的原则,并不单纯以数额入罪,还要结合有没有“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作考虑,《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未达“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