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根据《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规定: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因此,失去儿子、儿媳不是享受低保的必然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申请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