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司法案例:牟雪文诉郑善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观点,上述无效情形可因以下是由得到补正:
(1)该房屋所占宅基地性质因征收转为国有土地;
(2)买方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并转为当地农民身份;
(3)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产权变动手续,并取得权属证书;
(4)买方家庭成员是该集体成员,买房用于共同居住的。
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合同纠纷案件时,除非在判决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交易的“小产权房”办理了相关征地、补交土地出让金及规划验收等合法化手续,否则应依法认定交易合同无效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只保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房屋买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