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包括哪些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
应得工资包括主要包括
1.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根据法律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每月代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仍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2.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应计算在计算基数中)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可见,凡是符合工资组成部分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属于工资收入的,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3.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前12个月工资是否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通常指税前工资。
经济补偿金怎样计算
这要区分工作时间,是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还是施行之后。
如果工作时间是 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金采取的是分段计算规则: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规则;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规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规则(以下简称旧规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十种情形: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五种情形---详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
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也有五种情形—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法》实施之前就入职单位,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五种情形,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是从入职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
A、一般规则: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B、特殊规则:劳动者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C、计算基数:是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月平均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按社平工资的三倍计算。
D、计算年限的起算点:新规则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所以,只针对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故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的限制,也仅仅针对的是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即: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限制的条款,最早也要在2020年1月1日之后才可以发挥作用)。
也就是:新规则下,如果劳动者入职时间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计算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者入职时间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计算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