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案例中,企业在试用期的问题上至少有两处违法。第一是试用期的期限违法。第二是试用次数违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 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你的朋友工作岗位没有任何 变化的情况下,为其设定了2次试用期,显然违反了“劳动者只能 试用一次”的规定。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