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因此,本案漳州市医学会鉴定作为首次鉴定的机构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该条例赋予了医疗事故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而提出再次鉴定的权利,但是根据二十一条规定只能选择省医学会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所以如果在法院没有指定前,原被告双方还可以协商解决,一旦法院指定,你只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