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 偷税罪是偷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据刑法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且超过一万元的,依照偷税罪处罚。偷税罪的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含自然人和单位。
1. 偷税情节严重是指:其一,偷税数额较大,即偷税的数额占应缴税数额的10%以上且超过一万元。在计算偷税数额时,应注意对行为人未经处理的偷税行为,要累计计算其偷税额。其二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这说明行为人明知故犯,主观恶意较大。偷税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偷税罪和一般偷税行为的关键。
2. 偷税罪的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或者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30%以上且超过十万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漏税:只有因为税务机关的过失而使纳税人少缴税款才叫漏税。
税务局负责税款的征收和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