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下列期间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