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被纳入分贩子嫌疑人黑名单后,只能在原申请处理电子警察的窗口接受嫌疑审查,由窗口民警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审核,调查确认其无违法嫌疑的可继续处理违法;一旦该驾驶人列入重点人员名单,被调查确认是嫌疑人的今后则只能处理本人名下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公安部交管局下发了《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驾驶人为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处理违法行为的情况,将纳入启动嫌疑驾驶证调查程序。按照新规,3名以上的驾驶人(不包含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一年内,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电子警察处理,系统会自动将接受处理的第4名驾驶人纳入分贩子嫌疑人;同一驾驶人一年内在为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接受电子警察处理的,系统也会自动将这名驾驶人纳入分贩子嫌疑人。扩展资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申请者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申请者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宁波地区需暂住证满3个月才能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可以在暂住地申请)扣留驾证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50的。
四、驾驶拼装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记记分达到12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