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浙江省的量刑标准具体为:
1、盗窃数额3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2、盗窃数额在8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为“数额巨大”,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量刑
3、盗窃数额在400000元以上的,“数额为特别巨大”,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