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1、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1、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