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公司注册成立后,周年申报表AR1须在由公司成立为法团之日的最近周年日起计42天内完成,逾期年审,会产生高额罚款:
1、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第二天起计,超过42天但不超过3个月罚款870元港币,
2、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罚款1740元港币,
3、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9个月罚款2610元港币,
4、超过9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罚款3480元港币还有可能收到香港法院传票。
二、如你注册的香港公司未遵从《公司条例》第109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周年申报表AR1,公司及其每名失责高级人员均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失责罚款。《公司条例》附表12条规定,每次失责最高可处罚款港币50,000元港币,或者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港币700元日。
三、若不幸收到法院传票,香港公司董事应先缴交香港注册处和香港税局的所有费用和罚款,再按传票指定时间去香港指定法院聆讯。如香港公司董事不方便出庭聆讯,亦须委派获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宣判罚款,如未在法庭指定日期内缴清罚款,法院可发出财产扣押令或交通逮捕令。如果当法院发出财产扣押令或交通逮捕令的话,会令该公司股东进出香港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