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