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是开发商的一种要约邀请,这是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基本法律性质认定。但如果您能够证明开发商在预售中的宣传资料如广告、宣传单等与您选择购买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在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的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赔偿。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