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才会直接拘留或逮捕(抓人),公安机关执法范围更广,在侦办案件中可以按规定拘留嫌疑人,在检察院授权后才可以逮捕嫌疑人。
1.检察院自侦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也就是说上述犯罪行为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并“抓人”。
2.公安机关逮捕嫌疑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