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期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七条凡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院(系)负责人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由教务科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养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