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影响刑事案件是否做出逮捕决定的几个因素。
第一、案件证据情况。
证据是刑事案件办理的基石,如果一起案件缺乏定罪的关键性证据,或者证据单一、主要证据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矛盾,例如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缺乏毒品鉴定结论;例如在言词证据作为定案主要根据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主要证人证言间存在多处矛盾,这样的案件因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自然不能做出批捕决定。
第二,案件性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属于径行逮捕条件,即不考虑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取保候审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几种情况,而直接适用逮捕措施。
实践中杀人、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具有极强人身危险性的,或者涉案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等案件,只要证据不存在明显问题,一般不考虑不予批捕。最高检曾下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现已废止),主要针对的就是案件性质恶劣、证据尚不充分的情况,文件主要精神即针对此类案件要求检察机关一般都做出批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