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告人拒绝辩护和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的权利主体是被告人,规定的诉讼阶段是审判过程中。本条规定了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两个方面的权利:
1、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对于委托辩护而言,这就是终止委托。另外,被告人对于法律援助机构依照法律规定为他指派的辩护律师,也可以拒绝他继续为自己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可能是认为辩护人的辩护对自己不利或者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愿意自己进行辩护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也可能是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已经承认,不需要辩护人再为自己辩护等。
2、被告人可以更换辩护人。即被告人认为辩护人辩护不力或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可以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再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被告人自愿拒绝辩护或者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的,应当准许并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