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刑事案自首情节辩护词范文如下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长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高中文化。2005年1月因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沪B80027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本市天山西路、平塘路口遇红灯变绿灯起步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被害人诸某某,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同年10月27日,被害人诸某某因不能排除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2009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