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从这里得出第一个结论:普通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就是一个半月。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从这里得出第二个结论:如果一次补充侦查,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就是两个半月。
再次,该条还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从这里得出第三个结论:如果两次次补充侦查,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就是六个半月。这里很多人都计算错误了,因为忘记了计算第二次审查起诉的时间。
从上面的时间计算我们可以得出的终极结论就是,普通刑事案件检察院从接手到起诉的最长期限就是六个半月。当然不排除有的地方还存在公安机关交材料到检察院的在途时间。不过这个时间不会很长。如果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出现精神状态鉴定,则不计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