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在所有刑法罪名中,是比较接近人们的日常生活的一个罪名,它与一般的亲戚好友聚起来小赌娱乐之间存在难以分割的界限。一般来说,我们所说的开设赌场通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提供一种具有射幸性质的工具外加相对固定的场所,供人们赌博使用,并从中以各种方式收取利润。很多人认为自己提供的场所不是赌场,原因是大家聚起来的都是一些街坊领居,亲朋好友,且赌资数额不大,自己也只是从中提了一点最基本的费用,有的时候是座位费,有的时候是“喜面钱”(指赢家打赏给身边人的小费),甚至有的时候是赌博参与者借钱后还的利息。但是殊不知,正是这样一些似是而非、名目混杂的各种费用,让赌场提供者的行为徘徊在罪与非罪的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