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1)一般来说,刑事判决生效后,便把罪犯送入监狱服刑。
2)如果上诉,在二审判决生效以后再根据剩余刑期的多少,判断是否需要送到监狱,如果剩余刑期不足3个月,在看守所执行,超过3个月分配到具体监狱。
3)实践中则不然,它是有一个过渡期的,以上海为例,判决生效以后如果确实需要送到监狱,那么会先送到青浦新生犯监狱,进行军训,一般来说是半个月到1个月的时间再分配到具体的监狱,女犯一般是送往松江女子监狱,当然也有送到上海周边地区的,每个监狱条件和监规细则上有些差异,各有利弊。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