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侦查阶段——有权立案侦查的机关包括公安(大部分刑事案件)、反贪局反渎局(职务犯罪案件)、海关缉私局(走私案件)、国安(国家安全案件)、军队或监狱内的侦查部门(军事犯罪或狱内犯罪)。具体流程包括立案——侦查——申请和采取强制措施(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侦查部门可自行决定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侦查——移送起诉。
2、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可以决定是否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如退回,则侦查机关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符合刑诉法172条的案件可起诉,不符合的案件,检察院可决定不起诉。
3、审理及判决——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法院,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如受理,则必须在审限内开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或裁定。如证据有缺,则可以要求补充证据材料,或者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4、等待生效和执行——对判决不服的,十日内可以抗诉(检察院)或上诉(被告人),对裁定不服的,五日内可以抗诉(检察院)或上诉(被告人)。如双方均从,则判决生效后,刑期一年内的,移看守所执行,一年以上的,移监狱执行,无罪释放或缓刑的,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