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证明书》是指看守所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释放通知书》后,为被释放人开具的释放凭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
①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
②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
③逮捕后,办案机关经过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负刑事责任fff撤销逮捕后,通知释放的;
④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
⑤经人民检察院审判作出无罪判决,通知释放的。制作《释放证明书》的目的,是对依法宣布被释放的人,证明该人已被解除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