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活动,也是审查起诉阶段的必经程序。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不同于侦查阶段的讯问,有其特殊要求和方法,如何通过讯问达到复核供述、听取辩解、全面掌握案情、进行侦查监督、预测辩护焦点的目的,是对公诉人办案能力和办案智慧的一次巨大考验。
一、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性
公诉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不是对侦查阶段讯问的简单重复,也不是单纯的程序性讯问。它不仅是对侦查阶段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一种审查方式,也是对案件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一种准备方式。通过公诉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
一,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以防止其假冒他人犯罪;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进行核实,以弥补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取证上的不足,为今后起诉时认定累犯提供依据;可以了解其到案情况,便于正确认定自首,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过于简单模式化,看不出嫌疑人如何到案。第
二,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供述是否属实、有无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以及在侦查阶段所进行的搜查、扣押、辨认作案现场有无违法现象”等的发问,办案人员可以根据以上情况的讯问结果进行必要的核实和调查,一则可以发现侦查活动监督线索,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则可提前对是否存在非法证据进行调查排除,避免被告人当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导致公诉人的被动,三则可避免被告人之后当庭翻供造成庭审被动,甚至休庭,为日后庭上应对辩护律师调取的证据做必要的准备。第
三,通过公诉环节讯问与犯罪嫌疑人的直接交锋,可以掌握案件的疑点、难点、焦点,预测出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护意见、控辩双方可能争议的焦点,针对这些问题、意见、焦点,准备讯问提纲、公诉意见和答辩提纲,以确保出庭公诉的质量和庭审的良好效果。第
四,通过公诉环节讯问,对于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可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庭审程序,正确作出量刑建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任务
1、对卷宗审查的补充,对证据的全面复核。在对卷宗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围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全面的证据复核。要通过讯问,发现供述与其它证据或已证事实间的矛盾,再通过审查手段,对发现的矛盾加以排除。
2、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进行亲历检验。审查起诉以书面审查为主,面对的是枯燥乏味的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则面对的是一个活生生的人,给我们提供了当面审核供述真实性的机会。与书面审查相比,讯问可以更为直观地对供述进行审查,不仅可以通过供述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同时可以通过嫌疑人供述过程中的各种表现考量其供述的真实性。
3、接触、了解、熟悉犯罪嫌疑人,为庭审做准备。讯问可以被看作是庭审讯问前的一次预演,承办人要通过讯问,充分接触犯罪嫌疑人,了解嫌疑人对指控的心理态度、对被控事实和罪名的辩解理由、语言特征与习惯,更主要的是要通过讯问,探知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从而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好全面的准备。
三、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任何一项司法活动
首先应当遵循的都是合法性原则,审查起诉工作也不例外。在审查起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等关于讯问的各项规定,讯问应当由至少两名检察人员进行,禁止诱供、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言辞证据的方法。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在笔录上加以注明,应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进行辩解和阅读并要求修改笔录、进行揭发检举等各项权利。
2、客观性原则。审查起诉工作中不仅承担着查明犯罪、指控犯罪的责任,同时还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因此必须时刻保持客观与公正的态度,决不能因为事先对于案件的审查而先入为主,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既不能主观的认为已经如实供述,也不能武断的判定为虚假陈述。
3、全面性原则。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既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涉案的犯罪事实,同时也要充分倾听并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的各种辩解,
然后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发现供述与其它证据或已证事实间的矛盾,再通过审查手段,对发现的矛盾加以排除,从而使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得到全面的复核。
四、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技巧和方法
1、前期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高质量的讯问必须依托全面、周详的计划。第
一,阅卷。“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讯问前要认真阅卷,对卷宗内容烂熟于心,嫌疑人的身份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犯罪过程、犯罪主观原因、案件认定还存在哪些问题、证据之间证据和事实之间存在哪些矛盾、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定罪与量刑的情形等均应了如指掌。第
二,讯问提纲。围绕案件事实和已经掌握的证据,针对需要通过讯问查证的问题、嫌疑人可能做出的辩解,围绕犯罪构成制定较为详尽的、环环相扣的讯问提纲。第
三,就案件涉及的相关学科领域或基本常识有计划地加以准备和学习。例如对于案件所涉及罪名的司法解释、专业领域、案发地点较为复杂的地理特征、涉案人员间较为复杂的关联关系、其他在讯问中可能用到的基本常识等都需要承办人在讯问前有计划地进行准备,如办理故意伤害案,要知道本案的伤情鉴定是依据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哪一条,在讯问时注意嫌疑人描述的伤口位置、长度是否与鉴定意见相吻合。
2、讯问人员的行为语言艺术。
(1)一位高明的讯问人员其实就是一位高明的“演员”。讯问人员的和蔼可亲,循循善诱,感人至深,暴跳如雷,端庄严肃,善解人意,富有同情心等等,均应看作一种表演,无非不同讯问人员的表演有高下之分而已。
(2)讯问人员的用语要严谨。在审讯时说话千万不能信口开河,随便许诺,一则会让被审讯人觉得你不知轻重,二则会把我们的审讯意图、拥有的证据以及预期的处理设想,在无意中透露给对方,就像打扑克时不能暴露底牌一样。
(3)审讯言辞不能伤及对方自尊心。我们在审讯中当然可以对被审讯人的可恶行为大力抨击,但绝不能拿对方的相貌、人格、自尊进行讥讽,否则非但对审讯双方的沟通会造成障碍,而且先前做的思想工作将前功尽弃,重新陷入缺乏信任,互相敌对不利于供述的状态。
3、审讯开始时的“相面术”。不应与嫌疑人一见面就切入主题,甚至开始语言上的交锋,还应有一个很重要的“相面”阶段。办案人员应认真观察,观察的内容是:讯问对象的走姿、坐姿、神情是否自然、穿着是否华丽、是否紧张、携带物品的情况(如手机的档次、香烟的品牌等)、言辞是激烈还是温和、是夸夸其谈还是沉默不语、态度是强烈对抗还是冷静沉着、表达能力如何等。同时可以借告知其权利义务之机,发现嫌疑人言辞的速度、节奏、紧张度,以及口头表达能力。通过细致的观察,可以让我们承办人获得对嫌疑人的一个第一印象,嫌疑人知识水平的高低、家庭环境的好坏、对讯问的态度等尽收眼底,根据第一印象确立合适的语言风格、讯问方式、审讯对策。
4、“对症下药”。真正开始审讯交锋时,应针对不同的审讯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
(1)对青少年的讯问对策 。由于认识上、情绪上、情感上、意志上的单
一、无知、浅薄,要求我们采取循循善诱、大哥哥、长辈式的论理、论情法,让其感受到讯问人员的关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供述。
(2)对女性的讯问对策。女性被审讯人由于其生理特点的原因,对她们的审讯应耐心细致,并抱有一定同情心,把感化的力量渗透到她的内心。审讯中,应注意在言语上不能打击其自尊心,要充分激发其家庭观念及母性心理。如果她能被你讲得潸然泪下,那就成功一半。针对女性被审讯人供述经常有很大“随意性”的特点,我们应时时强调,供述必须真实,否则要负法律责任的。
(3)对累犯、惯犯的讯问对策。累犯、惯犯由于与司法机关交锋较多而产生了一套较强的反审讯手段,他们对我们的审讯手段很熟悉,善于伪装,善于欺骗,达到了“不见棺材不掉泪、见了证据也不轻认”的地步,比较顽固,功利心明显。因为这种人有很好的反审讯伎俩,讯问人员必须稳住阵脚,决不能在言语中暴露我方意图,对这种人最好的办法是让其尽情的编造谎言,同时统统记录在案,再回过头来细细研究,找其矛盾,逐一反驳;
其次要慎用证据,使用前要想想对方会如何自圆其说,使用证据要形成系列,环环相扣,尽量不让其找到喘息及狡辩的机会。
5、讯问的四大战术。
(1)“单刀直入法”。对案情简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无争议,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的案件,我们不必人为地将方法搞得太复杂,一般可采用核对性讯问,可以在问好基本情况之后,围绕犯罪构成四要件直截了当地讯问。
(2)“刚柔相济法”。例:高某某滥伐林木案中的悉心劝解和消除疑虑,熊某交通肇事案中的厉声指责。在审讯时纯粹说理说教,不温不火也是不明智的。在万变不离其宗的前提下,我们有时可以娓娓说理让其明白其所以然;有时可以高声痛斥、戳其痛处让其明晓其卑劣的一面。一切都应时而用,应势而用。让被审讯人的情绪被我们牵着鼻子走,从而在其情感脆弱时痛下一击。
(3)“分化瓦解,各个击破”法。对于那些参与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选中一人,直截了当利用他们各自间的互不信任,互相猜疑,对其进行“离间”。暗示他的同伙已经交待,并且已经把事情推到他一个人头上,告诫他要争取主动、免得到
最后千钧重担一人挑。
然后再借力打力,用他交待中的可信部分,作为敲门砖,再攻开其他成员的嘴,造成一种群起互相供讦的局面,我们再多方比较、去伪存真,搞清案件真面目。
(4)“由表及里、层层剥皮”法。对于那些有一定知识、智商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的人,我们先设想好他可能要抵赖的几个方面,一一假想他可能产生的对答。在正式交锋时,由外及里,由浅入深,由小事至“正事”,逐步驳斥谎言,逐渐缩小包围圈,直至他一切慌言都无济于事,黔驴技穷,不得不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