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虽然劳动法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维护判决效力,防止滥用诉权的重要手段。“一事不再理”原则,表示一个合格法庭的生效裁决对于同一诉讼的各方当事人都是终局的。根据我国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于同一个合同关系,同一个当事人,同一仲裁请求,提起两次仲裁,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仲裁原则,属于滥用权利,浪费仲裁资源。裁决的实质上的约束力,就是既判力,即一个确定判决作出以后,后来的任何裁判都不得与该确定判决的内容相抵触。我国有学者认为,既判力要求法院的判决确定以后,无论该判决是否存在误判,在未被其他法律文件依法变更或者撤销以前,当事人和法院都要受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进行任何意义上的争执。仲裁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