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因此,检察机关审查申诉案件的期限是从立案后调阅卷宗之日起三个月。在工作实际中,调阅法院的审判卷宗是审查民事行政案件是否确有错误的必要程序,检察院调阅卷宗可能存在调阅审判卷宗时案卷没有归档,卷宗在短时间内难以调取的情况,此时便会使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期间超过三个月,但并不能据此说检察机关的审查期限超期,因为审查期限应当从调阅法院卷宗之日起计算,并非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调阅卷宗审查后,不一定必然提出抗诉。因此,当事人提出抗诉申请后,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不提出抗诉,申诉程序到此终止。符合抗诉条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