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周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和经过没有异议。
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前是在广东做玉器的正当生意,当被告人颜某某刚开始打电话给被告人周某某时,只是告知其有一批木头需要被告人周某某找买家,当时被告人周某某并不知道该批木头系赃物,当该批木头运抵广州后,被告人周某某在知道被告人颜某某(案卷62页)委托其销售的木材来路不正后,曾经提出要被告人颜某某把木材拉回去,可被告人颜某某说他没钱当运费,硬是让被告人周某某帮他介绍买家卖掉。由此可见,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出于朋友义气,是一时冲动,一时糊涂所致,仅仅这一次销赃,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强。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
1、被告人周某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周某某在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讯问时,主动交代了赃物收购人苏某某,公安机关据此抓获苏某某并追回全部赃物,苏某某已经涉嫌犯罪,不管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都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
2、被告人周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前是在广州做玉器的生意人,没有任何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只是见财起意,没有充分地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均有着明显区别,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从被侦查机关讯问直到今天法庭庭审,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觉得自己对不起社会、对不起父母、对不起妻子儿女,这说明被告人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赃物全部被追回,没有对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也应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自从第一次在广州市荔湾区逢源派出所被讯问时,就主动向侦查人员交代买主和赃物去向,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线索,找到赃物收购人苏某某,顺利追回大部分赃物,减轻了受害者的损失。
四、关于量刑方面的建议。
1、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一般,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四(14)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被告人周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三(13)的规定,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二(15),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提供线索,追回大部分赃物,根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二(16),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按照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量刑方法,可以对基准刑减少40﹪,然后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宣告刑最高应该在六个月以下。
根据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而且赃物大部分已追回,而且被告人周某某表示愿意缴纳罚金,请求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治理念,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周某某在六个月以下量刑或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