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逮捕必要性法律意见书的范本分享如下。
深圳市*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区分局认为宋*有酒后闹事致两人轻微伤的行为,于2015年1*8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留,现*公安分局已于2015年1*日就宋沙向贵院提请审查逮捕。
我们受宋*的委托以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宋*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担任宋*的辩护人,我们根据了解到的案情认为:
第
一,宋*等人虽然有与他人打斗的行为,但该起打斗事出有因,宋*主观上没有“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故意,而且宋*在矛盾发生后有谋求对方原谅的行动表示,反映出其主观上亦没有“借故生非”的寻衅滋事故意, 因此宋*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对主观构成要件的要求;
第
二,对方在矛盾的激化方面有主要责任,而宋*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要求的“单方积极性”特征,不能仅仅因为客观上发生了打斗事件且造成对方两人轻微伤的结果而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宋沙的刑事责任;
第
三,宋*自动投案后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其没有逃跑等可能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形,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再结合矛盾双方愿意调解、宋*的配偶赵*已经怀孕九个月等情况,本案也没有逮捕宋*的必要性。
因此,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以下具体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对宋*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