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对指控被告人涉嫌的25万元有异议。该25万元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参与2016年8月25日诈骗被害人马某的24万元,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证据第一卷P37页底部,少某第一次口供,讲述了“成某、陈某等人是刚来到八甲镇的,没有诈骗成功”。少某的笔录,证实了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是没有诈骗成功的。
第一卷P47页底部,少某也供述了“陈某等人去在2016年8月才住进八甲镇房屋的”。 第一卷P81页底部成某的供述“今年的8月24日才到出租屋做的,陈某搭我的小车去的”。 第一卷P170页杨某供述说到“是8月24日就跟着成某、陈某开车到的阳春”。这三人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是2016年8月24日刚到的案发现场,没有成功就被抓获了。
以上是我的辩护发言,请法院慎重考虑并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