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您委托专业刑辩律师来辩护,不了解案情,直接写的辩护词没有任何用。 根据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长和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也就是说村长和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只有从事上述七项管理工作时才属于贪污罪构成主体,其他管理工作时就不属于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就不构成贪污罪。